法院認為,樓頂是否能設置廣告牌,應由全體業主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來決定,開發商或者個別業主均無權作出決定。黃先生以個別業主的名義,要求停止在建筑物共有部分設置廣告牌,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予以駁回。
【案情】
開發商樓頂安廣告牌成被告
寮步鎮鴻圖廣場是由東莞鴻圖廣場商住建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圖公司”)開發建設,并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000年4月19日,黃先生購買了鴻圖廣場E幢20號的1層、2層商品房,并辦理了房產證。
黃先生認為,該商品房的樓頂使用權依法應歸其所有。開發商未經其同意,至今一直使用樓頂安裝廣告牌,用于廣告招商。黃先生多次要求鴻圖公司停止這種行為,均遭對方拒絕。黃先生一怒之下,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鴻圖公司辯稱,涉案樓頂不屬于原告專有,涉案建筑物的專有面積為13782.2平方米,E幢××號房的面積只有200多平方米,而半數面積以上的業主都同意他們使用該樓頂,所以黃先生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法官現場走訪后發現,鴻圖廣場的建筑物外墻和樓頂安裝了很多廣告牌,其中被告在E座17-20號的樓頂設置了2個廣告牌;E座17-20號是2層建筑,與其他建筑相連,沒有通道可以進入樓頂。黃先生認為,其中的E20號只有2層建筑,均由他所購買,對應的樓頂其應享有專有的使用權。
【判決】
樓頂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法院認為,建筑物的屋頂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黃先生主張屋頂屬于專有部分,但屋頂在規劃上并不屬于特定房屋,黃先生與鴻圖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中也沒有注明屋頂屬于黃的專有部分。
樓頂設置廣告牌是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但是,由于鴻圖公司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的行為發生于物權法實施之前,并于2006年2月22日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涉案廣告牌是繼續保留還是應該拆除,應由全體業主決定。
而黃先生以個別業主的名義要求停止使用在建筑物共有部分設置的廣告牌,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黃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最終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