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日前公布,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城市橋梁和立交橋、住宅建筑、樓頂均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牌。同時,草案還規定,由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據11月2日《揚子晚報》)。
這一草案的確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比如規定了“陽光權”——利用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遮擋玻璃窗,妨礙相鄰的通風、采光等合法權益;規定了防范光污染——利用居住區內商業和辦公用房、居住區周邊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響。但是,規定由“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卻再次反映了政府的管制思維,不足可取。
由城管來批準和許可戶外廣告,與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精神相悖。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辈⑶乙幎?,只有在“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等情形,才可以設置行政許可。而設置戶外廣告,并不關系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活動,設置行政許可沒有必要。
由“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極易造成權力尋租,滋生腐敗。打造一個“法治政府”就是要將政府變成一個“有限政府”、“服務政府”。就城管許可戶外廣告一事,首先,城管在許可時可能會巧借名目進行收費,造成民眾負擔加重,與民爭利;其次,可能會出現城管個人進行權力尋租,故意刁難,收取額外的賄賂,滋生腐敗。
由“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的規定,其實還是政府管制思維的體現,政府生怕公民不懂法、不守法,將成年公民當做沒有行為能力而需要監護的人,事事要事先審查、事先批準。其實,在一個法治社會,公民的行為自負其責,政府可以規定哪些地方可以設置戶外廣告,設置戶外廣告要注意什么,完全無需事事把關與批準。草案完全可以規定,公民需要設立戶外廣告時,先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政府可以對備案進行審查,發現不合法的及時制止;此外,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加大法律的宣傳和執法力度,讓公民及時了解設置戶外廣告的規定,并對那些不符合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進行拆除和處罰。如此,既能保障公民經營自由,又能保證法律得到遵守,更能防范權力尋租,何須城管來“幫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