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受市民關注的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治背景下,廣州市政府新聞辦昨舉行發布會,宣布《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辦法》明確了戶外廣告和招牌“城管管設置,工商管內容”的原則,確定城管部門成為主管部門,并明令禁止在樓頂設置廣告。
戶外廣告管理規范化
廣州市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戶外廣告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與環境的協調和城市的容貌以及歷史階段的價值取向發生更緊密的聯系。隨著城市建設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數量、種類、規模呈現快速發展態勢,對城市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而將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手段引入戶外廣告管理也在各地探索試行。廣告怎樣科學規劃、怎樣美化市容、怎樣合法拍賣等問題實際都是設置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而內容登記、發布方面,隨著工商總局一系列規章出臺,制度已相對完善。
實行“兩證”管理制度
“城管管設置,工商管內容。”新出臺的《辦法》在政府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審批模式方面作出了較大變動,城管部門首次承擔起戶外廣告的行政審批職能。
廣州市法制辦副主任林琦表示,鑒于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主要涉及城市建設和市容的長效管理,因而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明確了城管委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主管部門,工商是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發布的主管部門,并系統規定了城管在設置規劃規范編制、設置審批實施、設置監管與處罰等方面的職責。
《辦法》確立了戶外廣告“兩證”管理制度:第三章明確了《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申請材料、審批主體、程序、期限、變更以及與《戶外廣告登記證》的銜接;第五章相應設定了無證擅設的行政處罰和違規審批的行政責任。 (下轉A10版)
珠江兩岸“老招牌”也要拆
“廣州全市禁止在樓頂設置廣告。”鑒于近日備受關注的珠江兩岸樓頂廣告全部拆建的問題,廣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副局長呂志任昨日稱,“新的《辦法》里已經明確了這點,這也是借鑒多個城市的經驗后實行的辦法。”
呂志任還表示,現在珠江兩岸確實還有部分是合法的未到期的廣告牌,但按照政府整體整治需要,廣告商、業主要服從這個要求。另一些廣告沒有按照原來批準的位置、面積設置,正在協調處理,“到目前為止,協調進展順利,相關企業單位都很理解和配合我們的工作。”
對于珠江兩岸有部分帶有歷史價值的“老招牌”拆建問題,廣州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一視同仁,只要是在樓頂的廣告,就都要拆,其實他們可以考慮把招牌放下來設置低一點,不在樓頂上就沒事了。”
公共廣告欄位將投標拍賣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
林琦說,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也同樣如此。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小區廣告欄位是屬于業主共有的,不屬于目前《辦法》里面納入的公共物業部分。林琦強調:“私人物業自己可以申請設置廣告,但是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鏈接:2000年后,全國多數城市都從籠統的戶外廣告管理立法,轉向直接針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專項立法。僅直轄市、省、省會城市和較大城市中,就有20余地已就戶外廣告的“設置”或者“設施”管理出臺了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例如,北京2004年出臺了《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上海2004年出臺了《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等等。這種依法監管戶外廣告設置的大趨勢,推動和催生了廣州市《辦法》的出臺,而各地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立法經驗,也為廣州市起草制定《辦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