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和電梯間的廣告收益是否應該歸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公司利用小區的樓頂和電梯間做廣告屬于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行為,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所得收益也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至于對該收益的處置和利用,由業主大會決定。如果物業將廣告收益納為己有,且不向業主公開收支情況,屬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一方可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業主大會還可依法重新選聘合格的物業公司接替小區物業管理。| 發布時間:2012.08.10 來源: 查看次數:1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