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將于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三環路內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頂設置戶外廣告;利用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符合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條例》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于活動舉行前二十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否則,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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