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華火腿”在北京打的廣告曾出現這樣一幕:霓虹燈壞了,“火”字少了兩點,變成了“金華人腿”。破損的廣告,不僅會影響產品聲譽,也關系到一座城市的形象。
昨日,《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審議,其中提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指示牌等,出現斷亮、殘缺時,設置人應當停止使用,并在三日內修復、更換。逾期不修復,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利用建筑物場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利用公共場地設置的指示牌、標識牌,以及商店的匾額、招牌等設施,都是條例(草案)所管理的對象。
條例(草案)提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設置的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明確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確戶外廣告設施體量、造型、色彩要求。
其中,禁設區域具體為: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通訊設施正常使用,或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區域;違法建筑、危險房屋和綠地、河道等生態敏感區域;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等。
另外,對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也不允許設置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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