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在市區主要道路舉著廣告牌走街串巷招攬客戶的行為將被叫停。昨日,《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對于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最高將被罰款2500元。
戶外廣告不能想設就設、隨意而為?!掇k法》特別規定,禁止設置下列四種形式的戶外廣告,即在建成區設置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利用建筑物頂部設置實體廣告;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懸掛布幔及張貼、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廣告;在主要道路、重點地區采用手持等方式設置流動廣告。此外,建筑物玻璃幕墻、行道樹以及人行天橋,均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越來越多的戶外公益廣告將成為城市一道靚麗風景線。《辦法》提出,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天,或者廣告設置總量的10%,圍墻廣告的公益內容也不得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戶外廣告設施即便在招商期間也應設置公益廣告。根據規定,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且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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