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廣告牌被業主拆了
南京匯林綠洲小區業委會成員認為物業公司沒經過業委會同意,擅自和廣告公司簽合同,把原本屬于小區業主的收益全放進自己口袋了,憤怒之下把電梯的廣告牌拆了。管理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見此立即通過小區業主QQ群及短信平臺發短信,對拆廣告牌的業主指名道姓,說他們的拆廣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被指名道姓的業主左女士非常氣憤,認為自己的名譽權被侵犯,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見揚子晚報3月23日A12《小區廣告牌被業主拆了 “留守”物業發通告稱業主“違法”》)。5月26日,南京鼓樓法院就該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被判在小區的業主短信平臺上群發短信向左女士道歉,駁回左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案情回顧 業主拆除廣告 物業公開指責其“違法”
鼓樓法院查明,該物業公司于2012年4月和匯林綠洲小區上屆業委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該合同期限到2014年4月30日。2014年合同到期前,本屆業委會向物業公司表示,此前的物業管理合同不自動續期,雙方將重新磋商,達成一致后再重簽合同,并提出在新合同簽署前,請物業公司按原標準提供物業服務。
協商過程中,雙方對小區公共資產收益問題存在分歧,本屆業委會遂于2015年10月8日發函要求物業公司暫停此類公共資產收益處置合同。但是,物業公司沒有理會這份函,在此前的廣告合同到期后,又收了廣告公司108000元補償金后,繼續簽訂了兩年期廣告合同。本屆業委會得知后又于去年11月28日向物業公司發函,要求對方立即撤銷廣告合同,并不得借此事挑起矛盾離間業主,否則后果自負。
此后,小區業主的表決結果也出來了,業主戶數和建筑面積雙過半,均同意由業委會直接簽訂廣告合同并收益,將物業公司排除在外。表決結果出臺后,今年1月30日20時至22時期間,本屆業委會成員左女士便在自己居住的匯林綠洲3期8幢電梯內,將懸掛的廣告牌移除。物業公司遂向鼓樓分局報警,民警至現場了解后,建議作民事糾紛調解。
2月4日下午,物業公司在匯林綠洲住宅小區短信平臺上向小區全體業主群發短信,稱“小區內發生嚴重侵害廣大業主利益的違法事件”,并指名道姓地稱,左女士等13名業主或其家人,強行拆除、隱匿小區電梯內廣告牌,而電梯廣告收益是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以上行為已造成業主的利益嚴重受損,破壞了小區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并稱已經將相關情況報業委會及主管部門。在這份通告的最后,物業公司還提醒小區居民提高警惕,如發現可疑人員及可疑行為,請立即報警或聯系物業管理處。
業主:物業擅自和廣告公司簽訂合同
左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廣告合同的簽訂權存在爭議,相關事項正在小區業主中進行表決。而在表決結果出臺前,物業公司便擅自和廣告公司簽訂了合同,更換了廣告牌。所以,明明是物業公司在侵害小區利益,而物業公司反而倒打一耙,在公共平臺上指責摘廣告牌的業主“違法”。物業公司并非司法機關,有什么權力對業主的行為進行定性?通告發出后,不明真相的業主對他們指指點點,說三道四,使得他們成為小區業主議論的對象,蒙受了恥辱,弄得她春節都沒過好。物業公司辯稱,該公司在業主交流群及短信平臺所發放的消息內容是真實的,左女士也當庭承認自己摘了廣告牌,該公司只是在履行小區管理職責,左女士沒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或精神損失。物業公司還強調,該公司委托廣告公司進行廣告投放是合法有據的,左女士的行為是惡意非法拆除。
法院:誰給你的權力說別人違法,道歉!
鼓樓法院認為,該案是因住宅小區公共資產收益問題引起的糾紛,小區電梯內的廣告收益是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業委會是業主選舉產生,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在電梯廣告和收益問題上,業委會代表業主已表明了態度,不同意由物業公司對外簽訂廣告合同,并要求其撤銷合同。物業公司明知雙方存在爭議,并未積極妥善處理,仍繼續簽訂新一期廣告合同。左女士在原廣告合同即將到期之時,將自己居住的單元電梯內的廣告牌移除,物業公司并未舉證左女士此舉造成了損失,且其本可采取與業委會或業主溝通協商的正常途徑解決問題,但卻以群發短信的方式,在短信的內容中自行認定左女士的行為是“嚴重侵害廣大業主利益的違法事件”,并做出相關評述,且這些評述內容未經相關部門確認,與業委會意見相左,致左女士名譽受到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
但是,左女士并未舉證證明物業公司的行為給她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對左女士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訴請不予支持。最終,鼓樓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小區業主短信平臺上群發對左女士的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判決書將在小區內進行張貼,駁回左女士其他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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