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大連出現了陣風7~8級的風雨天氣。大風除了影響了人們的出行,還對我市的一些戶外廣告設施等造成了破壞。事發當日,市民張先生的 轎車停在一處辦公樓下,大風刮倒了樓體上的廣告牌,并砸壞了他的車,車輛嚴重受損。于是他找到負責該樓物業管理的公司,但該公司負責人卻以“風刮倒了廣告 牌并砸壞了他的車,屬不可抗力,與物業公司無關回絕了他”。張先生的損失,到底該找誰負責呢?

  無可奈何的張先生就此致電本刊維權幫欄目,就此問題本刊咨詢遼寧智庫律師事務所的陳敏律師——

  ■律師支招

  首先,分析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應當查清其是否為該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即是否為該廣告牌的設置單位。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 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此類糾紛一般有三個侵權責任主體:一是所有人,這個比較好理解;二是管理人,是指對該廣告牌負有管理、維護 義務的人;三是使用人,一般指因租賃、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該廣告牌的人。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 款對戶外廣告發生事故的責任主體,規定“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本事件而言,如果物業公司是該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是設置單位,就應當對事故承擔責任。

  其次,以上應承擔責任 的主體,除非其能夠證明對該廣告牌的脫落、墜落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物業公司所說的“不可抗力”是否站得住腳呢?從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界 定以及一般理解來看,當日大連的大風天氣并不構成不可抗力。雖然本事件中轎車被砸事故是大風災害性天氣所致,但大風災害性天氣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而 且地處海濱的大連,每年類似的天氣狀況時有發生,大家對此類天氣可能造成的損害應當有所預防。作為責任主體,更加應該做好戶外廣告牌的安全防護工作,以足 以承受該級別風力為基本要求。因此本案的致害原因不屬于不可抗力,不符合免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