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方林福炒貨店因一個“最”字廣告被罰20萬罰單最終還是落錘!3個月前,該店因栗子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鋪”被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理部門擬行政處罰20萬元。此后2月1日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方林富要不要罰20萬進行聽證。昨天,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里,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3月24日《錢江晚報》)
之所以會引起廣泛關注,源于20萬元的罰單落在了賣栗子的小販身上,倘若是家跨國企業,被罰200萬恐怕也不會引起太大爭議。即使在今天,網上仍能搜索到冠以“全球(國)最大……”宣傳的知名企業。
不懂“不是”免罰“的理由,”你窮你有理“的視角也確實不對,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你有天大冤屈,故意殺人同樣是死罪。所以,首先要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很不幸,按照去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廣告法》,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違反者將被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同時被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廣告批準文件、一年內不被受理廣告申請……
小販觸碰的,恰是新《廣告法》的亮點之一,因此罰款20萬元已經是最輕的處罰。然而,如果仔細推敲,卻又能發現確有爭議之處。首先,小販只是在自己店里和包裝上印有違法廣告,并沒有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媒介進行廣而告知,顯然雖都是廣義上的廣告,但性質與效用明顯不同;其次,相關罰則不夠細化,對廣告主的經營規模以及虛假廣告的后果沒有明晰的界定。例如,個體經營者和年利潤額上億元的企業,受罰時不應一視同仁,而即使是同一家企業,在自媒體平臺和在央視做廣告,宣傳效果也有天壤之別。進一步說,如果對違法者而言,情節嚴重的懲罰反倒不如起點懲罰更可怕,是不是執法者錯誤地領會了法律精神呢?
除了需要強調罪刑適當原則以外,還要看現實后果。炒貨店的一個”最“字,有多少消費者會信以為真,又因被誤導而產生了怎樣的后果,這些因素顯然都是處罰時應當考慮的。在執法部門都念其處罰想從輕而不得的時候,一定是哪里出了問題,亟需明確和改正。即使可以殺雞儆猴,但誰又有權忽視那只雞的合理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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