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外廣告資源設置規劃制定和執行職權缺位。戶外廣告資源利用過程是一個產業發展過程,規劃許可已成為戶外廣告產業鏈的一個新的重要構成,它決定著戶外廣告產業發展的走勢、速度、價值。可以說,戶外廣告資源的利用離不開政府規劃,戶外廣告資源的管理更離不開政府的規劃。
公有產權戶外廣告資源管理的產權主體和職能主體混淆錯位。依附在公有產權上的戶外廣告資源,屬于可參與市場交易、獲取收益的公有財產,政府既是國有資產所有者,也是社會管理者,具有雙重身份。而依附在非公有產權上的戶外廣告資源,屬于非公有財產,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進行監管。三門縣公有產權的戶外廣告資源在實際利用管理過程中,各部門對產權主體和職能主體的職責定位不清,認識上混淆、管理中錯位。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職能管理分散,職責不清。工商部門管理廣告內容是否合法,城市管理部門管理戶外廣告設置是否規范,交通部門管理公路沿線兩側和候車亭,濱海新城管委會管理濱海新城區塊和大湖塘片區,宣傳部管理74省道嶺口至潺岙隧道以北路段的燈桿廣告和老城區的燈桿、燈箱,西區指揮部管理西區的戶外廣告。管理中,有的從產權利益出發,有的從管理職能出發,塊塊分割,交叉管理,難以統一協調,表面上似乎很多部門在管,實際上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另一方面,產權收益實現方式不規范,隨意性大。相關部門在公有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沒有很好貫徹公有產權轉讓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不是把它當作資源性和經營性的產權,而是把如何處置當作部門職權,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內部承包,不是缺乏競爭,就是有限制的競爭,而且部分有償出讓收入脫離財政監管。
戶外廣告資源產權界定越權越位。戶外廣告資源附著于一定的標的物,由于其附著的標的物產權有公有和非公有之分,因此,戶外廣告資源產權應該也有公有和非公有之分。現實中,從上到下,許多部門對戶外廣告資源的產權認定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戶外廣告資源,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其使用收入是利用戶外空間公共資源設置廣告而取得的收入,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的范疇,是政府對戶外空間資源所有權的重要體現,政府應該確定收費標準,收取資源使用費。也有人認為依附在私有產權上的戶外廣告資源,是私有產權產生的收益,符合《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反對政府收取資源費。
我們認為,戶外廣告資源利用其實就是促進資源經營權和使用權的流轉,其過程是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主體必須有明確的產權。如果沒有明確的所有權歸屬,政府越權越位,行政干預過多,交易成本就會增加,那么戶外廣告資源就難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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