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場自發(fā)組織的足球賽中,小張被對方球員小李撞到場邊廣告牌上受傷。小張將小李和球場管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17萬余元。近日,長寧法院一審判處球場管理公司承擔四成責任,賠償小張3.99萬元,準許小李自愿補償小張1萬元,其余六成責任由小張自行承擔。
今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小張與朋友相約到本市某體育館足球場參加自發(fā)組織的7人制足球賽。比賽中,小李將想要傳球的小張沖撞到場邊的廣告牌上,導致小張右臂尺橈骨遠端骨折、右肘關節(jié)脫位,構成十級傷殘。4月,小張就此事向長寧區(qū)法院起訴。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球場管理公司對球場內正常活動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涉案廣告牌距球場底線僅1.5米,存在不安全因素,球場管理公司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由于小張不能舉證小李系故意沖撞或惡意犯規(guī),因此小李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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