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家住濱城區上海大都會的薛先生向大眾網反映,開發商在未與部分業主協商的情況下在其居住的樓頂安裝了廣告牌,而且由于長時間未維護廣告牌支架出現了嚴重的生銹腐蝕,居民的出入安全無法保證。

據薛先生介紹,他是2012年入住的上海大都會,入住后不久開發商便在其居住的16號樓樓頂北側全部安裝上了廣告牌。當時就安裝廣告牌的事,薛先生和16號樓的其他業主找過開發商,共有包括他在內的6戶業主與開發商簽訂了安裝廣告牌的補償協議。“但這廣告牌長時間沒有維護,支架腐蝕嚴重,有很大的安全隱患,萬一刮大風掉下來砸到人可怎么辦。”薛先生說。

同樣住在16號樓的業主曹女士向記者介紹,她是在2012年6月份入住,樓頂就已經安裝了廣告牌。“當時我們一直沒在意這回事,前兩天聽其他業主說廣告牌支架腐蝕嚴重,遇到刮大風可能會隨時掉下來,已經威脅到了我們的安全,而且開發商私自安裝廣告牌的做法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就要求開發商拆除廣告牌。”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該小區開發商濱州市金山房地產有限公司辦公室的趙主任。趙主任告訴記者,業主所說的廣告牌支架生銹腐蝕一事,已通知了物業,正在進行費用審計。費用審計通過后會立即對支架進行防銹加固處理。而對于業主反映的公司私自安裝廣告牌一事,趙主任稱安裝廣告牌時給予了已經入住的業主一些經濟補償,而對于像曹女士這樣后入住的業主,因為入住時廣告牌已經存在,且安裝廣告牌是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業主如有異議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第七十一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針對此事,記者咨詢了眾城仁和律師事務所胡律師。胡律師告訴記者,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部分如住宅空間、墻體等擁有支配權,涉及區分所有權的部分的變化須經業主本人同意。上海大都會小區開發商的做法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拆除廣告牌,將樓頂、墻體等恢復原樣。
對于此事,大眾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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