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鄭州一家酒店住宿的王先生,晚上散步時被酒店院里的一塊廣告牌砸到,腰部被砸骨折。廣告牌惹禍誰擔責?
酒店院里被廣告牌砸傷
2014年10月5日,王先生來鄭州游玩,入住江山路某酒店。當晚他在酒店內散步,院內一處廣告牌坍塌,砸在他身上。經查,砸到王先生的是酒店院內正在拆除中的展銷會廣告桁架,某文化傳播公司是廣告牌的安裝和管理者。
經鑒定,王先生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王先生住院15天,醫療費1萬多元,文化傳播公司墊付了醫療費10500元。后來他轉到另一家醫院,醫療費又花了9200多元。王先生將酒店和文化傳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9萬余元。
安裝者和酒店被判賠償
法院認為,某文化傳播公司作為廣告的承接人,應當負責廣告設施的安裝與管理,應對王先生承擔侵權責任。
某酒店未對文化傳播公司在人員通行的道路上搭建廣告桁架的行為進行阻止或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惠濟區法院一審判決某文化傳播公司賠償王先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7萬余元,某酒店在該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延伸
該案承辦法官: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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