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言道:天有不測風云。日前,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物件損害責任糾紛,起因竟是炎夏高溫、天氣突變,狂風刮倒廣告牌。
原告劉老漢現年69歲,退休后熱衷于打太極拳。2014年7月14日,劉老漢和平時一樣在某小區廣場東大門南側鍛煉,突然風云突變,刮起大風,將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并由其管理的廣場招租廣告牌吹倒向劉老漢等人身旁。劉老漢出手阻擋時,右手腕被廣告牌的金屬框致傷。經鑒定,劉老漢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劉老漢遂訴至法院。然而,物業公司辯稱,劉老漢受傷與其公司沒有因果關系。
法官說法:
漢中市漢臺區法院助理法官張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原告劉老漢被被告公司所有并管理的廣告牌倒塌致傷存在高度蓋然性(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被告對事發當日的監控錄像沒有保存,又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受傷與其沒有過錯,加之被告對擱置在事發現場的廣告牌沒有采取與地面固定的措施,因而存在安全隱患是導致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依法對原告受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依照《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向劉老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8項經濟損失共計3萬余元。
現實中,路燈、花盆、廣告牌、陽臺護欄、窗戶玻璃等物件高空墜落引發傷人、毀壞財物等事故時有發生,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高度重視,及時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管理維護等義務,從源頭上預防高空墜落事故。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應當提高危險防范意識,主動遠離風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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