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惠城區泰富御山郡小區西面商業裙樓頂寫有小區名稱的招牌換成了“貴州茅臺”的廣告牌,引起業主們不滿。4月26日,業委會狀告小區開發商侵權案開庭,業委會要求恢復小區標識牌原貌。開發商律師則堅稱裙樓天面為商用,不接受在廣告牌旁并排豎立“泰富御山郡”招牌的折中建議。
庭審焦點:裙樓天面是誰的
4月26日上午,泰富御山郡小區業委會狀告該小區開發商惠州市泰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權案在惠城區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焦點之一是裙樓天面到底歸誰所有?泰富公司廖姓律師先后提交了房地產權證、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稱證據充分證明裙樓所有權屬泰富公司,而兩棟樓之間的裙樓天面是規劃上商業用房的專屬特定空間,明顯屬于裙樓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泰富公司代理律師堅稱豎此招牌符合規劃功能,不存在侵權。
代表500多戶業主的業委會主任張萬青及另3名業委會成員到場,由張萬青陳述。他堅持認為,裙樓天面所有權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原因在于裙樓在構造上就是依附于小區1、2棟建筑物,因此天面不存在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讓業主使用。
折中方案:建議另立招牌遭拒
張萬青及廖姓律師均在開庭初始提出,雙方均愿接受調解。張萬青提出折中方案,即在現有“貴州茅臺”的廣告牌旁再豎一個新的小區標識牌,要和原來的標識牌尺寸、高度一樣。
但廖律師代表開發商當庭拒絕了這一建議,“因為這個裙樓天面是共用的地方,是商業業主(開發商)的地方。”
被告質疑:起訴越權應駁回
泰富公司廖律師還對業委會提出質疑,稱《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有關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他同時提出,根據泰富御山郡業委會的議事規則,涉及起訴時,業委會需有業主大會決議,并須有2/3以上業主同意通過。“原告未經小區業主大會決議或業主共同決定,無權對被告提起訴訟。”廖律師說,業委會此次訴訟屬越權和濫權行為,法庭依法應駁回其起訴。
張萬青承認業委會此次起訴未經2/3以上業主同意,但他多次強調業委會有起訴的權利。庭審時法官對此提出,該業委會需在5月1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補上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有鑒于此,此案目前休庭,等待原告提交進一步證據及相關材料后將擇日再審。
據記者了解,截至昨日,泰富御山郡業委會已征集到全小區539戶業主中六成業主簽名支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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