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新規: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便意味著,以后明星代言產品,必須要自己先試用。此規一出,立即引起熱議。
明星的影響力有時候大到連明星本人都始料未及,一旦他們代言的產品與廣告宣稱的有所出入甚至存在質量問題,則很容易把消費者拖入上當受騙的泥淖。故而,明星應該對自己的代言行為懷有足夠的清醒和自覺——你享受著普通人無法享受的社會資源和文化資本,就有義務對其負責。對那些拒絕承擔道德責任的明星,筆者以為當年雍正皇帝警醒封疆大吏年羹堯的一句話,應引起他們的注意:“若倚功造過,必致反恩為仇,此從來人情常有者。”明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說到底是社會賦予的,如果明星罔顧自己的社會責任,聽從利益驅動而言行失當,那么其知名度和影響力也終有一天會消耗殆盡。
明星的社會責任當然要他們自己守護、承擔。然而對于明星代言,筆者并不認為單方面要求明星“先行試用”就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的代言亂象。
首先,明星代言之前是否試用某產品是一件相當私人化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明星的自覺,難以有效監管。其次,我們沒理由要求明星的相關知識豐富到能夠對自己代言的產品質量做出全面、準確的判斷——這是質檢人員和有關專家應當負責的事情。第三,個體間差異巨大,即使明星老老實實地試用某產品并收到良好效果,也并不意味著其他使用者也一定從該產品中受益。第四,“先行試用”的規定操作起來可能遇到困難,比如某些產品尤其是帶預防性質的產品,其效果不是短期試用就能體驗到的。一款抗衰老化妝品,難道要等明星試用到年過花甲,考察其皺紋生長情況再賦予其代言權嗎?
說到底,明星代言終究是商業行為,真正與老百姓休戚相關的是產品質量。
因而筆者以為,作為明星,自然須當謹慎對待自己的一言一行。而對消費者來說更實際、因而也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要把好各類產品的質量關。拋開產品使用效果上不可避免的個體差異不談,如果市場上的產品都質量過硬,那么對消費者來說,由誰代言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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